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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双方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客户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就电信业务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范围
1.1 电信公司在其通信网络与设施覆盖范围内向客户提供其所选择的服务,客户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接受服务。
1.2 电信公司在国家核准范围内经营通信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并根据不同业务性质制定相关业务条款与业务规则,客户自愿申请开通电信公司提供的业务并经电信公司受理确认后,双方均受相关业务条款及业务规则的约束。
第二条 业务登记
2.1 客户进行业务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2.1.1 个人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业务的,代办人应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代办人在此种情况应对代办事务承担连带责任。
2.1.2 单位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本单位注册登记证照资料(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1.3 电信公司合理要求的其他有效资料。
2.2 客户使用客户密码通过10000号客户服务热线、网上营业厅、自助服务终端等办理业务时,可以不提供第2.1条中的资料,另有约定除外。
2.3 客户户籍所在地或注册登记地不在本地的,客户应按电信公司要求办理相应担保手续,或者持有效证件办理预付费方式的业务。
第三条 客户资料
3.1 客户登记办理业务时,应向电信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客户资料,本协议有效期内客户资料变更应及时按电信公司业务流程规定通知电信公司。若客户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无效,电信公司有权立即终止服务,并解除本协议及根据此类客户资料签订的其他业务协议。
3.2 电信公司对客户资料依法保密,但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推介业务等,电信公司可以适当使用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
3.3 客户密码是客户依据电信公司相关规则设定并用于在10000、营业厅和网上营业厅等渠道自助办理相关业务的身份确认凭证,凡使用客户密码定制、变更电信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客户或客户授权的行为。
3.4 客户密码是客户的重要资料,客户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注意保密。客户密码遗失或被盗时,应及时修改或挂失。因客户原因导致客户密码丢失或被他人获取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四条 业务使用
4.1 客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电信公司提供的各类电信业务,有权自主选择取得入网许可、与所选择的电信业务相匹配的客户端设备。
4.2 客户使用电信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
4.3 未经电信公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客户将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对电信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4.4 本协议终止后,电信公司有权收回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并在一定期限后分配给其他客户使用。
4.5 客户可自愿订购或退订第三方通过电信公司的通信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的增值电信应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服务)。若客户通过电信公司网络平台定制、收 发第三方提供的增值电信应用服务,客户同意电信公司根据该第三方的授权,向客户代收信息费等服务费用。若客户对收取的服务费用有异议,电信公司可协助客户 与该第三方协商解决。
4.6 电信公司适时公布客户消费积分及使用业务规则,客户可根据当时业务规则规定享受积分服务和差异化服务。
4.7 电信公司提供客户租用的通信终端设备所有权归电信公司,电信公司提供与业务使用期一致的维修保障服务,客户在使用期间应妥善保护,对于超保修期维修或人为 损坏,须承担相应维修费用或赔偿责任。客户在办理终端设备换装业务或注销所有与该设备相关业务时,应向电信公司归还原终端设备,如归还的终端设备配件不齐 全、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需按相应终端设备的成本价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
5.1 电信公司按照依法确定的资费标准向客户收取电信费用,客户应按约定方式按时、足额支付各项电信费用。
5.2 客户接受服务所产生的各项电信费用由电信公司获入网许可的计费系统实时记录,并作为双方资费结算的依据。话费及相关通信服务费以人民币结算。
5.3 根据选择的电信业务种类,客户按预付费或后付费方式支付电信费用。除特殊约定外,后付费方式下客户按月支付电信费用,计费周期为一个月,根据客户办 理入网的情况约定每个计费周期起算时间,具体计费周期以客户确认的业务登记表为准;在当个计费周期内发生的通话、信息、数据通信及其他服务和代收费服务, 如因结算时间的延误,未能在当个计费周期内结算的,将顺延到之后的计费周期中结算;每个计费周期截止日之后第四日起的十天内支付该计费周期的费用。预付费方式下客户需预存金额,当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客户拟使用业务的电信费用时,需及时充值方可使用。
5.4 电信公司可根据客户的电信消费情况确定其信用额度,并由电信公司在客户办理电信入网手续时明示或另行告知,客户累计未付的电信费用达到或超出信用额 度时,应及时通过付费卡充值、现金交纳或银行划扣分次结算等方式支付通信费用,否则,电信公司有权暂停服务(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
5.5 客户如选择或终止银行托收、银行代扣等方式支付电信费用时,需到银行等托收机构或电信公司营业厅办理相应手续,并将视为电信公司取得客户的合法授 权,委托开户银行从客户登记的单位账户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含卡类账户)内以自动转账方式支付客户在电信公司消费的电信费用。
5.6 客户逾期未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公司有权要求补交,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5.7 客户在欠费情况下,应补交欠费和相应的违约金后方能办理其它业务。
5.8 如遇国家或电信公司调整费用标准的,自国家或电信公司规定的调整时间起按新标准执行。
第六条 服务质量与客户服务
6.1 电信公司在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服务规范向客户提供服务。
6.2 电信公司在营业场所公布电信业务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则、交费规定等内容。
6.3 电信公司通过10000号客户服务热线、营业厅、网上营业厅等多种渠道提供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
6.4 电信公司负责其提供的网络及设备的安装调测和维护,客户负责自带入网终端设备的安装、调测和维护。
6.5 电信公司在本协议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但为客户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
第七条 协议中止和解除
7.1 除另有约定外,客户在清偿所有电信费用及相应的违约金后,可以办理业务暂停、注销或过户手续。业务暂停期间需支付有关费用,业务注销、过户后本协议相应解除。
7.2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信公司可以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并收取暂停期间发生的费用:不具备相应法定资格或条件的;提供客户 资料不真实或无效的;客户所提供或接入的设备未取得入网许可,或可能影响网络安全或网络服务质量的;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后付费业务,未按期足额交纳电信费用的;对于预付费业务,账户余额低于0元,或超过约定有效期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电信公司依法确定的、可以暂停服务的其他情形。
7.3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信公司可以终止服务并终止本协议:以担保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客户,违反保证条款或有确切证据证明担保人无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的;擅自利用电信业务非法进行电信业务经营的;移动业务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其他电信业务出现7.2所述情形,暂停服务超过60日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电信公司依法确定的、可以终止服务的其他情形。
7.4 客户在电信业务使用过程中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或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相应要求的,电信公司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电信服务。
第八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
8.1 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罢工、政府行为、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受影响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快通知对方。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附则
10.1 业务登记表、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业务登记表或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内容冲突时,以业务登记表或补充协议为准;当业务登记表与补充协议内容冲突时,以最新签署的内容为准。
10.2 电信公司保留因技术进步或国家政策变动等原因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操作方法、业务号码等做出调整的权利,但调整时应提前告知客户并提供相应解决方案。
10.3 客户新增、变更服务项目时,新填写的业务登记表为本协议之补充协议,新登记表未明确事项适用本协议相关约定。
10.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对因本协议项下违约行为而导致另一方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及数据丢失等损失不承担责任。
10.5 电信公司可以采用电话、广播、短信、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互联网等方式进行业务公告及业务通知。
10.6 本协议自双方在业务登记表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